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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重水复疑有罪
2008-10-19 20:25:48 来源:张智铭
山重水复疑有罪
柳暗花明终无辜
—— 一宗蹊跷的强迫卖淫案辩护始末
妓女报案
卖淫嫖娼,这种旧社会的丑恶现象,国家不仅严令禁止,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打击制裁。其中,对强迫妇女卖淫罪惩罚尤为严厉。因此,
这名外号叫“微微”的东北少女声称,一名叫赵陈喜的辽宁籍青年男子将她从辽阳市带到湖南省B市银和园美发厅并强迫其卖淫,知情的还有她的父亲和一名叫贺某的嫖客。接到报警后,派出所的干警们立刻行动起来展开调查。
赵陈喜远在辽宁的父母得知儿子在湖南出事,心急如焚,他们连夜赴湘,并随即委托了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张智铭律师为赵陈喜辩护。律师在接受委托后,即着手查阅案卷材料,发现此案疑点重重,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,赵陈喜对指控予以坚决否认,并称:自己和“微微”本是情侣,自己从没有强迫过“微微”卖淫。
事关一个年轻人的清白乃至一生的前途,辩护律师深感责任重大,通过详细核对证据、走访调查等系列工作,全案真貌逐渐变得明朗起来,辩护思路亦日趋清晰。律师了解到,“微微”与本案当事人赵陈喜于2002年3月在家乡辽宁铁法市网恋相识并相爱,彼此一见钟情,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,之后因“微微”的作风问题使赵陈喜颇为苦恼,为摆脱困扰这才远走他乡。两人来到B市后,生活矛盾时有发生,有时甚至从争吵到打斗。对此,“微微”举报男友涉罪,是否有出于个人私怨报复赵陈喜之因素?对此疑问不能排除……关键之点是,本案起诉书指控赵陈喜犯强迫卖淫罪的证据明显不足,罪名实在不能成立,依法应当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,方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法庭辩护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认定强迫卖淫罪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:(1)行为人必须有违背他人意志、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;(2)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直接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。而在本案中,赵陈喜在这两方面的条件均不具备。
一、没有充分可信证据证明赵陈喜“强迫”微微卖淫。
起诉书指控“赵陈喜逼微微卖淫,若其不从,便对其实施打骂”,该项指控的证据既不充分又不可信。
首先,根据庭审调查表明,所谓赵陈喜“逼”微微卖淫的直接证据,仅仅只有“微微”一人的陈述,而其陈述也仅仅只有一次,并且在庭审时又无“微微”本人亲自出庭参诉,以接受质询、澄清诸疑。案卷中仅有的这份陈词里,根本没有任何具体“逼”的事实:譬如用何种方式?具体次数?对这些事实,“微微”都没有具体的描述,只是含含糊糊的称之为“他强迫我”,这显然缺乏客观可信的事实依据。同时,“微微”的陈述和全案证据能够证明与“微微”发生性交易的嫖客只有一个——贺某,其他的所谓30多名“嫖客”,都是子虚乌有、查找无影的不实之人。
其次,本案另有两份旁证,即“微微”父亲和嫖客贺某的证词,但这两份证词却都属于传来证据,他们的传源同出一人——“微微”之诉。而“微微”的证词本身是空口无凭之辞,并不可信。在所谓的“事件”发生后,“微微”的父亲方才赶来,并未在场目睹任何事实过程,所有关于强迫卖淫的说法都来源于女儿,故其父证词的真实性自然难以采信。嫖客贺某的证词同样只是听“微微”之言,并无其他可信来源。并且,这唯一的嫖客证词里,却是这样讲的:“微微是自愿的,她跟着我到外面吃饭,吃了饭又上来,自愿卖淫,又到宾馆去包夜”,“她和我发生关系三次都是自愿的”。既然唯一的嫖客贺某证实“微微”卖淫都是自愿的,又怎么能说赵陈喜“强迫”微微呢?贺某的证词由此反证了“微微”与人发生性交易是基于“微微”自愿,并无他人的强迫行为。
再次,关于“若不从,赵便对其实施打骂”的指控,其事实并不存在。因为“微微”根本就没有任何不愿意卖淫的主观情状和客观事实,而在本案中发生的赵陈喜两次打“微微”之事,也完全是另有他因,并非为“卖淫”而打。案卷中的证据清楚表明:一次是因为在赵的生日宴会上,“微微”当众恶语侮辱了赵的人格,两人遂发生矛盾所致;另一次则是为了洗衣问题,两人深夜在家里打闹。这两次打闹都是因为情侣之间的生活小矛盾所引起,绝非为了“强迫”微微去卖淫而为之。对此事实,赵陈喜自始自终没有回避。除此之外,赵陈喜没有对“微微”实施过任何打骂。
因此,辩护人认为,控方的指控证据不能证实赵陈喜有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。相反,辩方有证据能够证实赵陈喜没有强迫,并提供了与“微微”同在银和园美容美发厅的按摩小姐杨某、孙某等人的证词:“赵陈喜与‘微微’在谈恋爱”、“没有听说过有人强迫‘微微’卖淫……”
二、赵陈喜没有“强迫”他人卖淫的主观故意。
辩护人指出,从赵陈喜的口供可以看出,自案发到法庭审理,其间历经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重重盘查和讯问,赵陈喜始终否认自己强迫过“微微”卖淫;虽有过打闹,但都是因为两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引起的,而不是为了强迫卖淫。事实上亦是如此:赵与“微微”在东北家乡网恋相识,双方一见倾心,不久即开始同居,之后“微微”几次与他人相好的出轨行为都引起了赵的强烈反对阻止,可见他是非常在乎“微微”的负情不专之举,又怎么会反而去强迫其卖淫呢?后两人来到B市,因为经济上发生困难,“微微”提出到美容院打工,并反复声明是正规按摩,赵这才勉强答应。而“微微”在美容园的卖淫行为,是为赵所不知的。赵陈喜由此又何来强迫“微微”卖淫的主观故意呢?在整个案卷中,我们无法找到任何一份能够证明赵陈喜有故意强迫“微微”去卖淫的证据。
综合以上正反两方面证据来看,指控赵陈喜强迫“微微”卖淫的证据明显不足,因此罪名不能成立。据此,辩护律师郑重建议法庭:根据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62条之规定,本案指控证据不足,罪名不能成立,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。
无罪释放
本案开庭审理后,检察机关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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